云南省以法律限制高耗水工业用水
自10月1日起,云南将实施《云南省抗旱条例》。
《条例》规定在极旱、重旱地区,将限制新建、扩建耗水量大的工业及其它项目,旱情严重时,将暂停高耗水的工业、服务业用水,限制或者暂停其它工业、服务业用水,并限制或暂停影响其它用水的水电站发电用水。
据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主任潘政扬介绍,云南是继安徽省之后,全国第二个率先制定地方性抗旱条例的省份。水利部门调研结果显示,云南作为一个干旱易发的省份,全省129个县(市、区)中有33个属于重旱、极旱区,即受旱灾面积超过750万亩。近年来,云南省平均每年因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多亿元,特别是2005年,云南省遭遇严重的初夏干旱,因旱造成农业经济损失超过42亿元。
潘政扬说,目前,云南省抗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,水源工程不足,灌溉设施不配套,山区人蓄饮水困难。部分地方和部门存在重洪灾轻旱灾的思想,对干旱的预防重视不够,积极主动抗旱的意识较差。在局部区域,由于抗旱用水引发各种矛盾和水事纠纷,有的还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。
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说,为了更好地处理好这些问题,减轻旱灾影响和损失,《条例》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。他说,旱情严重时,一切应当以确保群众生活用水为基础,因此,企业利益要让位于公众利益,限制高耗水工业的用水,并将在极旱区采取更高的工业用水收费标准。
据介绍,除了规范和完善抗旱工作体制和机制外,《条例》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旱区调整产业结构,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和设施建设等有效的预防干旱措施,规定不同行业应当采取不同的节约用水措施,并规定了水工程所有者、经营管理者保证供水需求的义务。 (作者 马睿 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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